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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拱墅消防审批,报建验收

    2024-03-27 01:00:01 8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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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条件

    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所在单位地形图(1/1000),工程概况及简要说明;

    3.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

    4.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

    5.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6.全套土建、结构、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

    7.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

    安装准备及材料要求

    (1)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的设计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设计审核 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2)消防工程施工前必须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进场许可证。

    (3)所选用的材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经过登记并具有消防部门发放的准销证。

    公安部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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